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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大侠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徐宏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徐宏桥,徐宏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726号原告:王大侠。委托代理人:吴华英,慈溪市耕民法律服务所法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代表人:王杏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宏桥。被告:徐宏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侠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徐宏桥、徐宏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大侠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大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大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原告王大侠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黄金锦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郑 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