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余塘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贺某与姚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贺某;姚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余塘民初字第249号原告:贺某。被告:姚某甲。原告贺某为与被告姚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莫晓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贺某到庭参加诉讼,姚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贺某起诉称,××××年××月××日,贺某与姚某甲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姚某乙。自2001年8月13日,贺某将户口从贵州迁至姚某甲住处后,姚某甲就好逸恶劳,不履行家庭义务,致使家庭生活十分困难。2004年上半年,儿子姚某乙摔伤,姚某甲趁机借钱赌博,拖欠债务,直至过年都不回家。贺某无奈之下只好带着儿子回到娘家居住。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贺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姚某甲离婚,婚生子姚某乙由贺年芳负责抚养教育,由姚某甲每半年承担抚养费6000元贺某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贺某与姚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的事实。2.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用以证明婚生子姚某乙于××××年××月××日出生的事实。姚某甲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并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贺某提交的证据,经审查,该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采信原则,本院确认其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贺某与姚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子姚某乙,婚后感情一般。因贺某认为姚某甲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为此时有争执,致夫妻间产生隔阂。2012年7月26日,贺某诉至本院,请求上判。本院认为,贺某与姚某甲系自主婚姻,婚后多年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为家庭琐事时有发生争吵,但贺某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现只要双方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互相沟通,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有可能改善的,现贺某要求与姚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姚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贺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莫晓燕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