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滨民初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章某与傅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章某;傅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滨民初字第642号原告章某。委托代理人杨继忠、袁秀荣。被告傅某。原告章某诉被告傅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季隽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继忠、袁秀荣,被告傅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并有一子)。原、被告婚后无生育。原告与被告虽系自主成婚,但由于婚前对被告缺乏全面深入了解,后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现被告沾染上赌博恶习,经常赌博到深夜。2011年3月还曾被彭埠巡特警大队查获。虽经教育批评,但至今恶习不改。由于被告嗜赌成性,双方经常为此争吵不休,严重影响夫妻感情,自2012年初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结束双方的精神痛苦,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傅某辩称,双方结婚等情况真实,但离婚理由答辩人不认可。答辩人并没有原告所谓的赌博恶习,夫妻间也没有吵架过。2012年5月间,原告把房子钥匙换掉了,答辩人无法回家才住到滨江父母处,双方并无原告陈述的今年年初开始分居的事实。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系再婚。2012年5月份双方开始分居。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双方当庭无异议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原告主张被告有赌博恶习,被告予以否认,本院对该事实难以确定。原告主张自2012年年初开始分居亦无证据予以证明,况且即使该事实成立也不符合婚姻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现原、被告双方虽然存在着一定矛盾,但结婚系双方慎重选择之结果,离婚亦应慎重。只要双方珍重彼此的感情,加强交流与沟通,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章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季隽虹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