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马某,刘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宝刑初字第00192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初中文化,司机。2011年12月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延川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永坪镇人,小学文化,司机。2011年12月5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5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延川县看守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延市区检刑诉(201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刘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王焕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利用给长庆油田李渠阳山站往延长石油姚店输油六处送油的便利,安排刘某、马某、庞某(在逃)驾驶陕J270**天蓝色油罐车在延川县永坪镇董家湾一户人家院子装了一车水,又用事先准备好的不明白色粉末和类似油漆的黑色液体和油罐车内的水参在一起,勾兑好后又将车停在姚店丰源加油城对面的停车场内。2011年12月4日11时许,王某又安排刘某驾驶套牌的陕J270**车去长庆油田阳山站装原油,安排马某、庞某(在逃)、杨某(在逃)去姚店丰源加油城停车场开事先准备好的拉水油罐车。被告人刘某开着拉油车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姚店超限站下面的路口处与杨某(在逃)驾驶的事先准备好的套牌拉水油罐车交换,随后被告人刘某驾驶拉水油罐车去王皮湾选油站冒充原油,被告人马某驾驶交换来的拉油车去销赃,当车辆行驶至延长油田公司路段处时被延安市公安局李渠派出所查扣,将被告人马某、刘某抓获,并将所侵占原油扣押。后侦查机关出具证明本案涉案原油23.9吨,根据每吨原油价格3000元计算,共计价值71700元。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刘某利用王某职务之便侵吞国有企业原油,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马某、刘某均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王某(批捕在逃)利用其从长庆油田李渠阳山站往延长油田王皮湾选油站送油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马某、刘某、庞某(在逃)、杨某(在逃)预谋侵占原油,雇佣并安排二被告人、庞某分别驾驶白色哈飞牌轿车、红色油罐车及准备套牌陕J270**的天蓝色前四后八油罐车在陕西省延川县永坪镇董家湾一户人家院内向天蓝色前四后八油罐车内倾倒不明白色物体及类似油漆的黑色液体后注水进行勾兑,完毕后将该车辆停至延安市宝塔区姚店丰源加油城对面的停车场内备用。2011年12月4日,王某安排刘某驾驶悬挂牌照为陕J270**号的天蓝色前四后八油罐车在长庆油田阳山站装载已检验原油23.9吨,并在行至延安市宝塔区姚店超限站下面路口处时,与王某安排在此已等候的马某、杨某(驾驶装水并事先勾兑冒充原油的车辆)交换车辆、拆换牌照,后刘某驾驶装水并事先勾兑冒充原油的车辆(悬挂陕J270**号)到延长石油王皮湾选油站冒充原油进行卸载,马某驾驶装载原油的原悬挂陕J270**号车辆向延安方向行驶。途中刘某、马某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原油被查扣并发还延长油田青化砭采油厂集油站。被查扣原油价值71700元。被告人马某、刘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抓获经过,证实2011年12月4日14时许,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李渠派出所民警在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周家湾村巡逻检查时,发现一无牌东风油罐车可疑,经查问,司机无法说明原油的合法来源,遂对原油车辆予以扣押,并将被告人马某、刘某抓获。2、证人韩某证言,证实2011年12月3日晚,一辆蓝色的大油罐车、一辆红色的油罐车、一辆白色小车共同来到他的加水处向蓝色的大油罐车罐内泵了一车水,差不多二十三、四吨,同时三辆车中下来的三、四个人从那辆白色小车中拿出几个小桶和一个袋子,并将桶中和袋中的东西倒入油罐内。桶中装的好像是类似油漆的东西,袋中装的东西他不清楚。3、证人梁某、刘某某、白某、王某莉、赵某俊、郝某云、高某兵、张某利、卢某琴、李某霞证言,证实2011年12月4日,陕J270**号、陕J316**号、陕J379**号三车从长庆油田李渠阳山站拉好已检测的原油,按照陕J379**号在前、陕J316**号居中、陕J270**在尾的顺序,在延长石油(集团)管道公司输油六处原油运输押运员的押运下,由长庆油田李渠阳山站拉往延长油田王皮湾选油站,至延安市宝塔区姚店超限站下面路口处(石油大桥处)时,陕J270**号车辆与其他车辆调换并更换牌照,后悬挂陕J270**号牌照的车辆将罐内不是原油的不明液体冒充原油向该选油站大罐内进行了卸载。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马某、刘某辨认,王某系与其共同侵占原油并进行安排分工之人。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马某、刘某指认,长庆油田李渠阳山站左面第一个装原油口、陕西省延川县永坪镇董家湾村及该村国道旁一平房内、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工业园区门口、延长油田王皮湾选油站第七号放油口,就是他们分别装油、加水、勾兑不明液体冒充原油、交换车辆、卸载不明液体冒充原油的作案现场。6、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产部、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青化砭派出所便函、延长油田青化砭采油厂集油站证明,证实被侵占原油23.9吨,价值71700元及扣押、返还情况。7、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管输公司输油六处原油调运票、登记班报、车辆进站记录、长庆油田分公司原油交接化验单,证实2011年12月4日,陕J270**号车辆运输已检验原油23.9吨。8、陕西延长石油(集团)管道运输公司生产计划部情况说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2011年11月份开始,延安市鸿昌物流有限公司承担从长庆油田李渠阳山站至延长油田王皮湾选油站原油运输工作。9、原油拉运合同、延安市鸿昌物流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延安市鸿昌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某签订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使用陕J270**号车辆从长庆油田李渠阳山站至延长油田王皮湾选油站拉运原油的运输合同。10、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王某批捕在逃。1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出生于1982年4月12日,被告人刘某出生于1982年4月22日,二被告人作案时均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2、被告人马某供述,证实2011年12月1日,王某利用其从长庆油田李渠阳山站往延长油田王皮湾选油站送油的便利伙同他、刘某、庞某、杨某预谋侵占原油,并安排后他和刘某、庞某分别驾驶白色哈飞牌轿车、红色油罐车及准备套牌陕J270**的天蓝色前四后八油罐车在陕西省延川县永坪镇董家湾一户人家院内向天蓝色前四后八油罐车内倾倒不明白色物体及类似油漆的黑色液体后注水进行勾兑,完毕后将该车辆停至延安市宝塔区姚店丰源加油城对面的停车场内备用。2011年12月4日,王某安排刘某驾驶悬挂牌照为陕J270**号的天蓝色前四后八油罐车在长庆油田阳山站装好油后,在行至延安市宝塔区姚店超限站下面路口处时,与王某安排在此已等候的他、杨某(驾驶装水并事先勾兑冒充原油的车辆)交换车辆、拆换牌照后,刘某驾驶装水并事先勾兑冒充原油的车辆(悬挂陕J270**号)到延长石油王皮湾选油站冒充原油进行卸载,他驾驶装载原油的原悬挂陕J270**号车辆向延安方向行驶。途中他二人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他、刘某系王某雇佣的司机。13、被告人刘某与马某供述一致。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王某(在逃)伙同被告人马某、刘某并利用王某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王某负责承运的原油,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刘某共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属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该起犯罪中的行为均系受雇主王某安排所为,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均属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主犯。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侵占的原油被查扣并发还受害单位,未造成实际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8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苏 杰代理审判员 秦志鹏人民陪审员 陈志德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晓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