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黑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黑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47年12月17日生,住黑山县大虎山镇。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51年2月19日生,住黑山县大虎山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1)黑民一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