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黑执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黑执字第0017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47年12月17日生,住黑山县大虎山镇。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51年2月19日生,住黑山县大虎山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1)黑民一初字第00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