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阜良民初字第0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周观国与朱冠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观国,朱冠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阜良民初字第0417号原告周观国,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委托代理人谈步专,阜宁县陈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冠竹,男,1965年9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周观国诉被告朱冠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观国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观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观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周观国负担。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加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