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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民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39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6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席麻湾乡。被告黄某某,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晓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