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泌执裁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中山与汪丹、汪维春、李广华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山,汪丹,李广华,汪维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执裁字第309号申请执行人刘中山,男,汉族,1984年6月9日出生,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汪丹,女,汉族,1990年8月1日出生,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李广华,女,汉族,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汪维春,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中山与被执行人汪丹、汪维春、李广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汪丹、汪维春、李广华三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2年8月15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汪丹、汪维春的银行存款37300元扣划至泌阳县人民法院存款帐户,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松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