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乔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建武与朱林忠、朱林亮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武,朱林忠,朱林亮,朱林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224号原告王建武。被告朱林忠。370725197210032176被告朱林亮。370725197802152198被告朱林庆。370725197209022173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武与被告朱林忠、朱林亮、朱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王传江自愿提供房屋一套为原告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