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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与吴朝林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吴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24-1号原告: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街梨洲路13号。法定代表人:韩狄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少波,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朝林,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于2012年5月24日作出(2012)甬慈周商初字第32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吴朝林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慈溪市支行内银行账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朱 玲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施维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