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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商初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贾柏明与吴吉祥、楼丽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柏明,吴吉祥,楼丽珍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商初字第1066号原告:贾柏明,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委托代理人:厉建萌,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台楠楠,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吉祥,男,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楼丽珍,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柏明诉被告吴吉祥、楼丽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吉祥、楼丽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柏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计212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传亭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