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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固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314d988d-63a4-4304-8419-a2c5f09cd12b裁定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汉学,邱春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牛汉学与邱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固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牛汉学,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彭村乡彭村西村人,现住该村。被告:邱春艳,女,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彭村乡马坊村人,现住该村。原告牛汉学诉被告邱春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汉学、被告邱春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汉学诉称,原告于2007年5月份将自己位于村街公路北侧的房屋卖给了被告。被告承诺分三次向原告付清购房款,最后一次的付款时间为2009年春节前付款20000元。被告在履行了前两次付款义务后,至今未履行最后一次购房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购房款20000元。被告邱春艳辩称:我与原告在2007年5月份确实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我对合同的内容也没有异议,但我做买卖赔了钱,所以至今没有支付原告的房款。我请求原告能够宽限我两年的时间,如挣到钱我首先把原告的房款还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16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原告将位于固安县彭村街北侧的门脸房卖给被告,该房屋面积为144平米,每平米900元,房款共计129600元,该房屋已交付被告。房款分三次履行,被告在履行完前两次后,尚欠原告房款20000元,被告于2010年6月2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尚欠的房款,被告始终以无钱为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房款20000元。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欠条一份及原、被告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按照该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被告也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履行剩余房款的义务,实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房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春艳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牛汉学购房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执行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张建波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           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