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农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农安县金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金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周学红、刘喜奎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农执异字第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农安县金阳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学红、刘喜奎等40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学红、刘喜奎等四十人与被执行人农安县金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农安县金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是针对执行依据农安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农劳仲裁字(2011)第03号裁决所提,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农安县金阳光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管延华审 判 员 王洪伟代理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