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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20-03-16

案件名称

蔡某波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蔡某波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波,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初中文化,系东海镇连厝围村民小组会计,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1年9月9日投案自首而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继续取保候审。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2)第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波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蔡某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间,被告人蔡某波应彭某清(已判刑)的请求,将下落不明多年的“周某平”的户口本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出卖给彭某清。彭某清则按该户口本周某平的名义为林某通(另案处理)的委托人陈某(另案处理)办理他人冒名顶户身份证。案发后,彭某清、陈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蔡某波于2011年9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向彭某清有偿提供“周某平”户口本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的证言、同案人彭某清、林某通的供述、周某平前后身份信息登记、本院(2010)陆法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书、投案自首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波,有偿为他人提供下落不明居民户口本,促成他人代办冒名顶户身份证牟利,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波犯罪后在“清网行动”中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予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波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波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邱路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