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岱商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范某甲、宋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范某甲,宋某,高某,范某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们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1267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D-801号。负责人吕继山,经理。被告范某甲。被告宋某。被告高某。被告范某乙。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玄甲明审判员 赵 泰审判员 王安禄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