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于民二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周长林与刘宏辉、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长林;刘宏辉;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于民二初字第567号原告:周长林,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应诚市。委托代理人:邓秀梅,女,汉族,1964年7月17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刘宏辉,男,40岁,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孔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长林诉被告刘宏辉、大连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告周常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元免交。审 判 长 陈海瑛审 判 员 彭艳君人民陪审员 李 宁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