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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与被告温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温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法定代表人:陈瑞辉。委托代理人:陈水明,男,1955年9月5日生,汉族,现住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被告温海龙,男,成人,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与被告温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