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邱荣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邱荣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8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号310000000088958。负责人刘加隆,行长。委托代理人邹倩君,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雄伟,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荣光,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身份证号码×××399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邱荣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孔庆强独任审判。后因被告邱荣光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孔庆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黄小芳、人民陪审员邵伟东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邹倩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邱荣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邱荣光自2008年11月5日始向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43×××90。截至2012年1月30日止累计欠款本息共计61118.18元未给付。原告自2011年10月25日开始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清偿。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61118.18元(截止2012年1月30日,欠款本金49983.92元、利息3326.36元、费用7807.90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交易明细为证。被告邱荣光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原告提交的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被告邱荣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且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材料,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依据上述证据所起诉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向原告申领招商银行信用卡时,表示已阅读并了解《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的全部内容,并且自愿遵守上述合约约定。该《领用合约》约定:乙方(即本案被告,下同)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甲方(即本案原告,下同)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以信用卡办理预借现金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由甲方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乙方可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含)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如乙方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循环信用利息外,还应支付滞纳金;《领用合约》内附的《费用和利息标准表》约定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人民币30元或3美元;挂失手续费每卡收取人民币60元。再查明,原告在庭审中确认截止2012年1月30日,欠款本金49983.92元、利息3326.36元、诉求的费用7807.9元中含滞纳金7547.9元、取现手续费140元、挂失费120元,以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经本院询问,上述挂失费分属两张信用卡于同日产生,涉案信用卡产生的挂失费为60元。本院认为,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由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明确表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领用合约》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因此,被告在透支后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滞纳金、取现手续费于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挂失费,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信用卡挂失手续费为每卡60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属涉案信用卡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邱荣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透支本金49983.92元、取现手续费140元、挂失费60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至2012年1月30日,利息为3326.36元、滞纳金为7547.9元,从2012年1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28元、财产保全费631元,合共1959元,由被告邱荣光负担(此款原告已全额预交,被告在还款时迳行付给原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孔庆强代理审判员 黄小芳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可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