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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民一初字第006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董光洋与黄顺生、戴晓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洋,黄顺生,戴晓棠,芜湖兆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芜民一初字第00656号原告:董光洋,住安徽省芜湖县。委托代理人:茅红星,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雍,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戴晓棠,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芜湖兆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黄顺生,总经理。原告董光洋诉被告黄顺生、戴晓棠、芜湖兆隆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光洋及委托代理人茅红星、许雍,被告黄顺生、戴晓棠、芜湖兆隆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黄顺生、戴晓棠系夫妻关系,被告黄顺生系芜湖兆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黄顺生、被告芜湖兆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黄顺生出借人民币2000000元,归还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按3.5%计息,逾期归还被告黄顺生应承担催要借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及加违约金月罚息1%。被告芜湖兆隆科技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催要借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如数将款汇入被告黄顺生的账户。对此,被告黄顺生出借了借据。该借款归还期限届满后,经催要,被告黄顺生、戴晓棠、芜湖兆隆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分文未付。鉴于该借款系在被告黄顺生、戴晓棠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故被告黄顺生、戴晓棠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芜湖兆隆科技有限公司按《借款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现要求被告黄顺生、戴晓棠、芜湖兆隆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该息从借款之日起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月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4倍利率计息)并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催要借款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适格;2、借款合同及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及担保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证明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及代理费的事实。三被告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黄顺生、戴晓棠系夫妻关系,被告黄顺生系芜湖兆隆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2011年9月19日,原告与被告黄顺生、被告芜湖兆隆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黄顺生出借人民币2000000元,归还期限为一个月,月利率按3.5%计息,逾期归还被告黄顺生应承担催要借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及加违约金月罚息1%。被告芜湖兆隆科技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原告为催要借款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如数将款汇入被告黄顺生的账户。对此,被告黄顺生出借了借据。该借款归还期限届满后,经催要,被告黄顺生、戴晓棠、芜湖兆隆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分文未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顺生欠原告之款,有《借款合同》及借据佐证,应予以认定。被告黄顺生、戴晓棠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黄顺生、戴晓棠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芜湖兆隆科技有限公司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及罚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此,现原告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顺生、戴晓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董光洋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及利息(该息从借款之日起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月利率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被告黄顺生、戴晓棠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芜湖兆隆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欠款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黄顺生、戴晓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董光洋委托律师代理费20000元,被告黄顺生、戴晓棠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芜湖兆隆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欠款及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54元,由被告黄顺生、戴晓棠、芜湖兆隆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或提交上诉费缓、减、免申请。如在七日内既不交纳上诉费,也不提交诉讼费缓、减、免申请的,本院按当事人不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之国审 判 员  陶正龙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旋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八十九条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一)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