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岱商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山东某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李某甲、李某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李某甲,李某乙,田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岱商初字第1268号原告山东某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吕继山,经理。被告李某甲,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李某乙,女,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田某,男,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八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某担保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玄甲明审判员 赵 泰审判员 王安禄二0一二年八月十六日日书记员 王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