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陈某1与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某1;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河紫法民一初字第645号原告陈某1,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被告赖某,女,1965年9月03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2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1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紫金县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个小孩(陈某2,××××年××月××日出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被告于2009年6月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解除婚姻痛苦,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1与被告赖某自愿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小孩陈宝如由被告赖某负责抚养;三、各自的日常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