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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吉丰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常树超、曲雅娟、赵会复、梁玉荣、刘振环、佟淑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常树超,曲雅娟,赵会复,梁玉荣,刘振环,佟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住所:吉林市。负责人:蔡忠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冰心,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常树超,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曲雅娟,女,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赵会复,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梁玉荣,女,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刘振环,男,1959年12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佟淑霞,女,1963年2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吉林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常树超、曲雅娟、赵会复、梁玉荣、刘振环、佟淑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2012年3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赵会复银行存款925.91元,经查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吉丰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文明审 判 员  姜洪波代理审判员  王有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明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