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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熊立全申请宣告钱翠兰死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熊立全;钱翠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特字第4号申请人熊立全。被申请人钱翠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熊立全申请宣告钱翠兰死亡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熊立全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钱翠兰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熊立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熊立全撤回宣告钱翠兰死亡的申请。审判员 李 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