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刑公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赵晶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涧刑公初字第245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晶,女。2011年1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2)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晶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赵晶虚构晶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承诺到期给付3%-7%高额月利息为诱饵,先后与被害人吴某某等十人签订投资担保协议,共骗取55.92万元的投资款。协议到期后,被害人多次催要本利息,赵晶以各种理由推托,失去联系,不予归还本金。赵晶所得赃款,用于消费和转移,没有退还给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晶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赵晶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除对吴某某、刘某的欠款数额有异议外,对骗取其余八人的款项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赵晶虚构晶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承诺到期给付3%-7%高额月利息为诱饵,先后与被害人吴某某等十人签订投资担保协议,共骗取55.92万元的投资款。协议到期后,被害人多次催要本息,赵晶以各种理由推托,失去联系,不予归还本金。赵晶所得赃款,用于消费和转移,没有退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晶的供述证实,从2008年9月份其在涧西区晶鑫投资担保公司任客户经理时,分别与被害人吴某某、王某某、刘某、肖某某、李某某、靳某某六人签订投资协议,这六人共投资228000元,其中刘某投资50000元,吴某某投资50000元(利息7%),并承诺每投10000元,每月利息500元。吴某某投资40000元、陈某某投资20000元、田某某投资40000元、周某某投资40000元的事实。2、被害人吴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08年9月22日给赵晶60000元,月息7%,付款时直接扣除利息,后又陆续投资,2010年2月1日要求退款,赵晶连本带息,算了56万元,并签有协议,注明2010年2月18日前返还。到期找不到赵晶了。这两年自己共投资本金25万元。通过自己介绍的人有靳某某投30000元,王某某投40000元,陈某某投20000元,吴某某40000元,肖某某20000元,李某某投40000元的事实。3、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09年11月18日和2010年4月27日分别与赵晶签订了二份投资协议,共交给赵晶40000元,月息5%,共领利息10000元,后找不到找赵晶,直到2011年12月23日夜里找到赵晶报警,把她带到派出所的事实。4、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09年12月30日赵晶告诉其在郑州开了个投资担保公司,名字是晶鑫投资担保公司,法人代表是赵晶本人,其就与赵晶签订了投资协议,给了赵晶72000元,赵给其打了77560元收条(含利息)。后找赵退钱时,赵以各种理由推脱,到后来找不到她了,直到2011年12月23日晚上才找到的事实。5、被害人肖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0年4月18日与赵晶签订投资协议,给了赵晶17000元,赵付利息8000元的事实。6、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0年3月16��与赵晶签订一份投资担保协议,交给赵晶20000元,月息3%,先后领利息1800元,后找不到赵晶了,2011年12月23日夜里才找到她报警的事实。7、被害人靳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08年10月经吴某某介绍认识翟勇、赵晶夫妇,他们让我投资并告诉我一定能赚钱,我自2008年10月到2010年4月陆续给赵晶40000元,她共给了我利息9000元,到了2010年4月20日合同到期时续签合同由于她该给的利息没给,又让我拿了6000元和她应付的利息和40000元的本金共60000元给我打了一张综合欠条,说到2010年4月26日还款,到期就找不到赵晶了的事实。8、被害人李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10年2月20日和赵晶签订投资协议,共给赵晶40000元,已领利息8000元,后找不到她了,一直到2011年12月23日晚上找到她的事实。9、被害人田某某、周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实,2009年10月,两人��向赵晶投资80000元,并签有协议,共领到利息9000元,后来就找不到赵晶了的事实。10,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涧西区联盟路3号院文兴现代城3-1710号房主,没有人用此房屋开过投资担保公司。11、工商证明、情况说明证明,未查到晶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信息。12、建设银行明细查询,证明及被告人赵晶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晶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晶刑期自2011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武淑霞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丽艳被害人姓名欠款金额(元)吴某某250000王春像30000刘某72000肖某某9000李新虎32000陈某某18200勒玉霞37000吴某某40000田某某37000周某某34000总计559200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