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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与被告霍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霍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负责人陈瑞辉。委托代理人陈水明,男。被告霍海军,男。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与被告霍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涉县吉安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素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敏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