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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257号原告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谭建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惠霞、苏晓军,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怡。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怡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7元,由原告广州市达中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炜邦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灵王雅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