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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荣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荣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莲刑初字第0057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某某,女,无业。2012年6月7日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诗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某某于2010年申办了光大银行信用卡并使用(卡号:4062522********,副卡号:54315902********),截止2012年5月,荣某某用上述两卡透支消费本金人民币20029.11元。光大银行西安分行以电话、催款函的形式多次催促荣某某还款,荣某某未归还。2012年6月7日荣某某的朋友代其将欠款全部结清。上述事实,被告人荣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光大银行报案材料、抓获被告人荣某某经过证明、荣某某信用卡欠款明细单及银行欠款催交单、银行存款回单、被告人荣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人民币20029.11元,经多次催收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荣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荣某某认罪态度好,并已将银行欠款全部归还,故依法对其从轻判处。为了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荣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徐春燕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