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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通中行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通化市利民种畜繁殖有限公司诉通化市城乡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通化市利民种畜繁殖有限公司,通化市城乡建设局,白山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通中行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化市利民种畜繁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肖民,经理。委托代理人焦胜之,通化市东昌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通化市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刚振涛,局长。委托代理人柳和绪。委托代理人宋慧玲,吉林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山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人通化市利民种畜繁殖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通化市城乡建设局通建拆裁字(2011)第25号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2)二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2)二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吕希连审判员  明立言审判员  付文花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宫贞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