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7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桂香等与王秀华物权保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芝,张桂琴,张桂清,张桂香,张贵兰,张明远,张远江,张远峰,王秀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721号原告张桂芝。原告张桂琴。原告张桂清。原告张桂香。原告张贵兰。原告张明远。原告张远江。原告张远峰。被告王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芝、张桂琴、张桂清、张桂香、张贵兰、张明远、张远江、张远峰诉被告王秀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芝、张桂琴、张桂清、张桂香、张贵兰、张明远、张远江、张远峰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芝、张桂琴、张桂清、张桂香、张贵兰、张明远、张远江、张远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桂芝、张桂琴、张桂清、张桂香、张贵兰、张明远、张远江、张远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桂芝、张桂琴、张桂清、张桂香、张贵兰、张明远、张远江、张远峰承担5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审判员 高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房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