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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周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牛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牛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牛某某。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某,陕西省周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诉被告牛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牛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牛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俊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