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100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1002-2号原告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荣超,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中路138号委托代理人高传伟,十堰市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萍,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王家村本院受理原告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的买卖合同中有解决合同纠纷协商不成的提交十堰市仲裁委员会解决的约定,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是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而被告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向本院提交的却是十堰市郧堰工贸有限公司与原告湖北荣泽车桥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并以该合同中的争议解决约定来主张管辖权异议,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守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刘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