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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执字12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8-06-16

案件名称

柳方德与范迎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方德,范迎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山执字128号申请人:柳方德被执行人:范迎逊,又名范迎峰本院在执行柳方德申请执行范迎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范迎逊长期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柳方德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范迎逊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山民初字第1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在英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