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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马华生与张城杭、陆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56号原告:马某某,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陆某某,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陆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沙婷婷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