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马华生与张城杭、陆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陆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56号原告:马某某,男,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陆某某,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陆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沙婷婷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