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福元、苏州市韩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金福元,苏州市韩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福元,男,汉族。被执行人苏州市韩氏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福兴,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福元、苏州市韩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324元及诉讼费48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金福元、苏州市韩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苏州市相城区,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委托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申请人可直接与该院联系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1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