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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福元、苏州市韩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金福元,苏州市韩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23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金福元,男,汉族。被执行人苏州市韩氏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福兴,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福元、苏州市韩氏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的(2011)莲民三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7324元及诉讼费48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因被执行人金福元、苏州市韩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苏州市相城区,本院于2012年6月27日委托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申请人可直接与该院联系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11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