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商初字第7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宁波升谱光电半导体有限公司与宁波东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升谱光电半导体有限公司,宁波东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镇商初字第704-2号原告:宁波升谱光电半导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96795-1)。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新晖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干新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东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经济开发区青青路4幢。法定代表人:张月芳。本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2012)甬镇商初字第704-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宁波东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宁波东联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的查封。审 判 员 谢国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高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