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吴某楠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楠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52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楠,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初中文化,职业摩托车修理工,户籍住址惠来县,现住惠来县。因本案于2011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同年7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2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继续取保候审。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2)第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水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楠于2011年6月10日下午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沿X139线从南塘往内湖方向行驶,途经X139线9KM+350M时,与对面而来由黄某1驾驶的一辆无牌证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1受伤住院后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调解,吴某楠一方赔偿死者一方人民币13万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书、责任认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赔偿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吴某楠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楠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吴某楠驾驶一辆无牌证的铃木125C摩托车沿X139线从南塘往内湖方向行驶。当途经X139线9KM+350M时,与对面而来由黄某1驾驶的一辆无牌证本田125C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黄某1受伤住院,过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楠驾驶机动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造成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摩托车上路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1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楠家属与被害人黄某1家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3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公安交警部门受理吴某楠与黄某1交通事故,因被害人黄某1抢救无效死亡而予以立案侦查,吴某楠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拍照,记载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案发现场勘查的情形。3、广东同济法医司法临床鉴定所尸表检验报告书,证实黄某1的死因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骨折、出血而抢救无效死亡。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陆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楠驾驶机动车辆违反右侧通行规定,造成事故后未保护现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无牌证摩托车上路行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1承担次要责任。5、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请求书,证实被告方与被害方已通过民事赔偿化解矛盾。6、证人黄某2的证言,2011年6月10日下午1时许,我与同学黄某1分别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竹坑往南塘方向行驶过程中,对面开来一辆二轮摩托车斜斜往我这边开过来,我就刹车往右侧避开,再往后看时,发现骑在我后面的黄某1与对方相撞造成事故,于是立即去扶她上医院。7、被告人吴某楠的供述,当时我驾驶一辆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从南塘往内湖方向慢慢行驶,经事故地点时,对面开来二辆二轮摩托车,一前一后,速度很快。前面那辆车直往我车冲过来,我就大喊几声,那人就刹车往右边避过去,而后面那辆摩托车就往我车撞了过来,造成交通事故。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楠的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3、明知是无牌证的机动车辆而驾驶;4、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6、自愿论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楠能自愿认罪,通过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林乙成审判员  邱路斌审判员  陈壮雄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丽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