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郭民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呼生宝与被告李海涛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生宝,李海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235号原告呼生宝,男,农民。被告李海涛,男,农民。原告呼生宝与被告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呼生宝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生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生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呼生宝负担。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