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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沧民终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崔宝中、王彦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宝中,王彦召,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王庄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沧民终字第16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崔宝中,男,194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崔德信,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孟祥波,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彦召,男,195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委托代理人刘杰,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运河区南陈屯乡王庄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甲兰,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万松,该村法律顾问。上诉人崔宝中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1)运民三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1)运民三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卫东审判员  王济长审判员  付 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