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梨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赵玉玲与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同仁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玲,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同仁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梨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赵玉玲,女,1949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九台市宏波医疗器械经销处个体业主,现住长春市区。被执行人四平辽河农垦管理区同仁医院。法定代表人:于凤娟,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大力,男,汉族,1973年7月28日出生,住孤家子镇,系于凤娟丈夫。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梨民二初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梨民二初1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春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