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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于民二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韩哲明与孙素珍、应杰、应文芳、应传芳、应立芳、应文新、应纬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哲明与孙素珍、应杰、应文芳、应传芳、应立芳、应文新、应纬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于民二初字第1836号 本院2011年9月6日,对原告韩哲明诉被告孙素珍、应杰、应文芳、应传芳、应立芳、应文新、应纬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于民二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沈阳市于洪区东湖街95号642室”应更正为:“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95号642室”。 审判员  陈海瑛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