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于民二初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9-11-23
案件名称
韩哲明与孙素珍、应杰、应文芳、应传芳、应立芳、应文新、应纬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韩哲明与孙素珍、应杰、应文芳、应传芳、应立芳、应文新、应纬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于民二初字第1836号 本院2011年9月6日,对原告韩哲明诉被告孙素珍、应杰、应文芳、应传芳、应立芳、应文新、应纬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1)于民二初字第1836号民事判决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中“沈阳市于洪区东湖街95号642室”应更正为:“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街95号642室”。 审判员 陈海瑛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