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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民二初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南宁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某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广西某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初字第461-1号原告南宁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担保人柯某。被告广西某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经理。被告广西某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广西某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广西某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73447.7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广西某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分公司、广西某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573447.75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柯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