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丁虹与刘亮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丁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97号原告丁某,住址湖南省澧县。委托代理人董全绒,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1985年9月25日,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75元(已缴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梅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