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曲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庆刚与被告赵书芳、黄运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刚,黄运长,赵书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张庆刚。被告赵书芳。原告黄运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刚与被告赵书芳、黄运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刚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张庆刚负担。审判长  徐新东审判员  田红志审判员  李秀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