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曲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庆刚与被告赵书芳、黄运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刚,黄运长,赵书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张庆刚。被告赵书芳。原告黄运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刚与被告赵书芳、黄运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刚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张庆刚负担。审判长 徐新东审判员 田红志审判员 李秀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