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东莞世发贸易有限公司与博罗县长宁远东行化工有限公司、李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世发贸易有限公司,博罗县长宁远东行化工有限公司,李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0-24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2年10月24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2年8月16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7份文件编名(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41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二初字第441号原告东莞世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金盈大厦602室。法定代表人周志博。委托代理人李云聪,系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佩如,系广东智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博罗县长宁远东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长宁镇罗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梅。被告李梅,女,1981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世发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长宁远东行化工有限公司、李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世发贸易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世发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世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4元减半收取159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钟云峰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许彩群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玉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