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陈诗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诗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陆法刑初字第168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诗深,男,1993年8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陆丰市,住陆丰市。因本案于2012年6月13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2)第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诗深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水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诗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诗深于2012年初至6月期间向陈某雄、阿鹏(均另案处理)等人购买氯胺酮(K粉)后包装成小包装在东海镇其家等地方以每小包20-40元不等价格先后贩卖给黄某平二次、郑某涛五次、张某雨三次等人吸食,从中牟利。于2012年6月13日晚,公安机关在东海镇抓获陈诗深,现场缴获氯胺酮351.18克。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诗深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诗深辨称其被抓获时现场缴获的毒品(K粉)只有100多克。经审理查明:2012年初至6月间,被告人陈诗深向陈某雄、阿鹏(均另案处理)购买毒品氯胺酮(K粉)后,分装成小包,以每小包20元-4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吸毒者黄某平、郑某涛、张某雨等人吸食(其中贩卖给黄某平二次、贩卖给郑某涛五次、贩卖给张某雨三次),从中牟利。2012年6月13日晚上9时许,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诗深位于本市东海镇的住宅进行搜查,现场缴获晶状物1袋、结晶状物3小袋、晶状物3小袋、土黄色药片状物2小袋及1小瓶(内装317片)。并将被告人抓获归案。经汕尾市公安局刑事化验检验:现场缴获①晶状物1袋,净重计94.49g;②结晶状物3小袋,净重共计74.41g;③晶状物3小袋,净重共计94.74g;④土黄色药片状物2小袋及1小瓶(内装317片),净重共计87.54g。①至④号检材中均检出氯胺酮的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对陈诗深的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缴获毒品的照片、平面图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陈诗深位于本市东海镇的家一楼陈诗深的睡房保险柜中搜出疑似毒品9小袋和1瓶;手机6部;现金人民币1620元。现场同时抓获涉嫌吸毒人员郑某涛、张某樟、张某雨、黄某平等人。2、汕尾市公安局(汕)公(司)鉴(化)字(2012)197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鉴定结果:在被告人陈诗深住处缴获的①晶状物1袋,净重94.49g;②结晶状物3小袋,净重计74.41g;③晶状物3小袋,净重计94.74g;④土黄色药片状物2小袋及1小瓶(内共装317片),净重计87.54g。①至④号检材中均检出氯胺酮的成分。3、吸毒者黄某平的陈述:我于2011年1月份开始吸食“K粉”,2012年5月份,我向陈诗深买过2次“K粉”,每次20元。2012年6月13日晚上我到本市东海镇陈诗深家购买“K粉”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照片辨认:指认15号照片就是贩卖给其“K粉”的陈诗深。4、吸毒者郑某涛的陈述:我于2012年5月开始吸食“K粉”和“白粉”,其中“K粉”是向陈诗深购买的,我向陈诗深购买5次“K粉”(每次20元)共计100元。2012年6月13日我在本市东海镇陈诗深家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照片辨认:指认15号照片就是贩卖“K粉”的陈诗深。5、吸毒者张某雨的陈述:我于2012年农历2月份开始吸食“K粉”,我吸食的“K粉”分别是向陈诗深购买和朋友给的,我向陈诗深购买过3次“K粉”(每次20元至30元不等),2012年6月13日晚,我坐张某樟的摩托车到本市东海镇陈诗深家准备向陈诗深购买“K粉”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照片辨认,指认15号照片就是贩卖“K粉”的陈诗深。6、吸毒者张某樟的陈述:2012年6月13日晚上8时30分,张某雨称准备去购买“K粉”,叫我载他去本市东海镇白地沟,我们刚到时,被公安机关拦下,并带回派出所问话。7、证人杨某进的证言:我与陈诗深是同学,2012年6月13日,我拿佛珠请陈诗深母亲帮我“开观”时,被公安机关叫住。当晚,公安机关在陈诗深家一楼房间搜出毒品,我才知道陈诗深有贩卖“K粉”。与我一起被带往公安机关的有八个人,我认识的有陈诗深的父亲陈某管,还有某平、阿涛,其他的我不认识。经照片辨认:证人2号照片就是其同学陈诗深。8、证人陈某管的证言:我儿子陈诗深于2011年底开始想他人购买毒品后,分装成小包,以每包3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者吸食,有些来家里购买,有些是通过电话联系后购买,有时吸毒者购买后在陈诗深房间吸食。我制止时,陈诗深就要打我。在我家搜获的一袋袋白色粉状物就是陈诗深贩卖的毒品。9、被告人陈诗深的陈述:2011年春节间,我向陈某雄购买“K粉”后,留10克给自己吸食,剩下的分装成小包,以每小包20-4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某平、某雨、“阿伟”等人吸食,从中牟利。尔后,因“阿鹏”的“K粉”价格较便宜,我又转向“阿鹏”购买。我向陈某雄购买过约20000元的“K粉”,向“阿鹏”购买过4000元“K粉”。在我家搜获的白色粉末是向“阿鹏”购买的“K粉”,“小药丸”是“阿鹏”放在我这看是否有销路的。10、陆丰市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陈诗深的出生时间为1993年8月25日。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诗深竟将购来的毒品氯胺酮,多次贩卖给他人吸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提出其被缴获的毒品数量只有100多克的意见,经查,陆丰市公安局于2012年6月13日21时在桃园管区居委会干部的见证下,对被告人位于本市东海镇的住宅进行搜查,现场缴获疑似毒品9小袋和1小瓶,并由物品持有人陈诗深在《陆丰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签名核实。经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缴获的疑似毒品9小袋和1小瓶,均检出氯胺酮的成分,净重共计351.18克。故被告人的辩解意见不符合本案的事实,不予采纳。被告人陈诗深的犯罪,具有以下基本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1、贩卖氯胺酮多次,缴获毒品氯胺酮351.18克;2、属其他毒品数量较大。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诗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清。)二、缴获的氯胺酮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声尧审判员 陈壮雄审判员 郑源泽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伟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