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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苗明,郎会芳,苗佳玲,青岛艺盛德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中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XX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苗某,郎某,苗某甲,青岛XXX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山东XX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44号原告深圳XX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翟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岳帅,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住址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郎某,住址河北省高碑店市。被告苗某甲,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被告青岛XXX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苗某。被告山东XX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代表人苗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预交期内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泛华联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