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20-01-08
案件名称
王国明、张乐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国明;张乐平;林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立保字第65号申请人王国明,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申请人张乐平,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建清市。被申请人林秀英,女,195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建清市,申请人王国明因与被申请人张乐平、林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乐平位于罗阳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地号0106XXXX1,土地权利证号:博府国用(2006)0XX37号,查封价值约为人民币20万元)。申请人王国明为本案提供了其名下的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粤L×××××)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乐平位于博罗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证号:博府国用(2006)01XX7号],查封价值以人民币20万元为限。二、查封权属人为王国明的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粤L×××××)。上述土地使用权和车辆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转让、抵押或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期限为二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凌升光审判员 钟翔能审判员 罗春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耀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