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2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极林与被告杜龙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极林,杜龙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王极林。委托代理人王桂萍。被告杜龙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极林与被告杜龙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极林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极林承担。审 判 长  王新权代理审判员  申 洁代理审判员  左 立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