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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门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门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46-2号原告: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南矶乡朝阳村。法定代表人:潘卫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师庄文明小区新村路52号。法定代表人:张学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门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门庄。负责人:孟凡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门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省民发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延长冻结被告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人民政府的结算款77万元的期限。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延长冻结被告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结算款77万元期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延长冻结被告亳州市学真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人民政府的结算款77万元的期限至2012年11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雷 晨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