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莲执裁字第0112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樊陪都与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职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陪都,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1125号申请执行人樊陪都。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樊陪都与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1)莲民二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樊陪都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555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85559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樊陪都发还,申请执行人樊陪都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本案已执行85559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1)莲民二初字第0117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